安徽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芜湖苏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04号
原告: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苏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