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2841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6881119。住所地海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延忠,该单位。
被执行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770173X4。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桂廷,该单位。
鞍山华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辽0381民初8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志环
审判员 宗维满
审判员 边德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