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7701734。
法定代表人:姜桂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桥镇煤化巩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28693273。
法定代表人:张庆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4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8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91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一宗,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认为应当先予终结执行,待处置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24执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卫民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陶可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