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770173X4。
法定代表人:姜桂延,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荣,女,199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乡芭蕉村许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568822701A。
法定代表人:詹武,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系公司出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23执7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德磊
审 判 员 史丽娟
审 判 员 罗 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财富
书 记 员 沈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