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286号 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晶华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770173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二楼2号会议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ECA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88号7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BW5M7L。 法定代表人:代京。 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047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助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3475W。 法定代表人:代京。 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助民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