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969号 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