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镇居民股份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社区下桥盛远日用品市场**66、67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民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联合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民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寮步居民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9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寮步居民联合社取消美巢公司的中标资格的行为构成违约;2.请求依法判令寮步居民联合社向美巢公司退还投标担保金95000元;3.请求判令寮步居民联合社赔偿美巢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18815.07元;4.本案有关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寮步居民联合社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美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88.15元(美巢公司已预交),由美巢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9851号民事判决书。 美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寮步居民联合社取消美巢公司中标资格的行为构成违约,寮步居民联合社向美巢公司退还投标担保金95000元,赔偿损失18815.07元及律师费6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寮步居民联合社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美巢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并未持有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为由认定寮步居民联合社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取消美巢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没有违约错误。一、案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5款第(6)项约定,存在“中标企业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而美巢公司提供的招投标资料既不是虚假资料,也不是无效资料,全部是真实有效的,因此,美巢公司的中标也应是合法有效的。***的建造师证件的有效期虽为2019年3月4日,但已在省住建厅审核延续注册之中,并不属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之逾期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和第十六条第四点规定的自动失效情形,广东省住建厅也没有做出相关认定***的注册建造师证自动失效,因此,***的注册建造师证并未自动失效,不影响招投标结果,不影响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二、从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可以看到,***在2019年2月22日已向广东省住建厅提交资料申请延续注册,在2019年5月12日已完成所有继续教育并已在系统上报,等待广东省住建厅审核通过,因省级受理时间不定,不能在2019年5月15日投标当天取得延续注册证,这足以说明,***的注册建筑师证在延续注册中,并不当然无效。寮步居民联合社以***的注册建筑师证在2019年5月15日中标当天失效为由取消美巢公司的中标资格显然违约,其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造成美巢公司的损失。三、案涉中标是在2019年5月15日,***的延续注册于2019年5月21日办结,有效期至2022年5月21日,***在一周内已取得新的延续注册证,并不影响中标结果,亦不影响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寮步居民联合社应在***未能通过延续注册或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未能取得延续注册证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取消美巢公司的中标资格。本次招标是由寮步居民联合社的招标代理公司对美巢公司的资格审查后才进行招投标的,这也说***公司符合参与招投标资格,如果招标代理公司认为美巢公司提交的资料不符合参与招投标,可以不允许美巢公司参与此次招投标,美巢公司中标后,也可以审查废标,不至于等到公示后才认定美巢公司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而事实上,美巢公司的招投标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寮步居民联合社所说的提供虚假的无效资料参与投标的情况,也不符合没收保证金的条件。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寮步居民联合社辩称,1.寮步居民联合社于2019年5月7日发出案涉工程的招标公告,但美巢公司参与案涉招标项目时提交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的有效期是2019年3月4日止,早已超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3.3.1条、第5.5.14条、第5.5.15条、第8.8条的约定,美巢公司提交过期的资格证书明显违反本次招标要求,寮步居民联合社依据约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2.一审法院已查明,美巢公司拟投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已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参与本项目投标且中标,同时在东莞市××××××××系统中填写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与发证机关网上公示的有效期不一致,导致在开标过程中进行系统辅助性审查时未能审核出注册建造师证已过有效期,属于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行为。3.资质证书设定有效期的目的在于资格限制,有效期满后由发证机关对持证人是否符合相应资质进行重新审核,从而决定是否准许其续期申请,即持证人有可能失去续期的资格。要求提供有效的证书是本次招标项目的明确要求,美巢公司明知项目负责人的证书已过有效期仍恶意提供用于参加投标,不但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还违背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寮步居民联合社重新组织就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严重损害寮步居民联合社的集体利益。4.招标代理的审查并不代表美巢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一定有效,证件在延续注册中,并无当然无效,即并不当然有效,这与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相违背。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美巢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仅针对美巢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寮步居民联合社取消美巢公司中标资格是否违约。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美巢公司在投标时提交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显示的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投标时该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失效。其次,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本案中,***虽然依照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续注册,但***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有效期至2022年5月21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反推该证书的有效期应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可见,在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5月21日期间,***并未持有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最后,根据案涉《寮步社区服务楼加层项目招标文件》3.4.5条第(6)项的约定,中标企业提交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故寮步居民联合社取消美巢公司的中标资格,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美巢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美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前述援引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3元,由上诉人广东美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