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55号之一 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1栋15层1508-15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