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55号之一
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1栋15层1508-15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易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