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鑫电器有限公司

**、宜昌恒鑫电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恒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恒鑫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2901-5),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覃宗郧,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昌恒鑫电器有限公司身体权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