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5139号
原告:河南省动力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133号9号楼10层10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男,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品牌运营部主任。
原告河南省动力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思维公司)与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信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动力思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民信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动力思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民信产公司支付欠款31847.9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847.9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按照日利率0.1%计算);2.判令人民信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动力思维公司与人民信产公司协商由动力思维公司提供短信通道服务项目,动力思维公司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3月期间为人民信产公司提供服务,但人民信产公司仅支付了前4个月的服务费用,并对第5个月的费用账单进行了确认,动力思维公司已开具全额的发票,但人民信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款项,为维护动力思维公司的利益,故起诉至法院。
人民信产公司辩称,不同意动力思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也不认可欠款的金额。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相关的业务是人民信产公司的管理层***私下开展的,未经过公司的同意和确认。人民信产公司在纪检审查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包括涉案的这次交易。该次交易存在下列问题:1、业务本身存在极高的风险;2、业务价格随意调整,款项随意支付;3、该业务没有盈利;4、业务往来原始数据丢失。综上,涉案交易涉嫌恶意串通,应被认定为无效,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请求法院驳回动力思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动力思维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与人民信产公司员工***通过电话达成口头合同,约定由动力思维公司向人民信产公司提供短信通道服务平台,按月结算服务费用,人民信产公司已经结算并支付了前三次的服务费用,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第四次服务费用金额为31847.95元,且动力思维公司已经按照该金额向人民信产公司出具了发票,但人民信产公司未支付第四次费用。人民信产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认为涉案交易是其公司员工***的个人行为。
动力思维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短信通道服务平台记录、对账单及邮件发送截图、发票、银行交易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对账单及邮件发送截图显示,动力思维公司向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2022年3月的对账单;发票显示,动力思维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21日、2022年4月8日向人民信产公司开具13845.48元、6713.46元、51356.03元、31847.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电子回单显示,人民信产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分别于2022年1月28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4月12日向动力思维公司转账13845.48元、6713.46元、51356.03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动力思维公司的员工***自2022年4月29日起通过微信向人民信产公司的员工***催要款项,人民信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3月1日向动力思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送信息:“……你把咱们这个合同而且相关的这个材料电子版的给我发过来,我让他们核实一下,好像是我们欠你是31000多,你们还有一个3000多给我们是对打的……”;人民信产公司经理***于2023年3月3日向动力思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送信息:“我们财务的意思是走一个抵销金额,你们也不用给我们付了,这样省事其实,今天确认好协议,尽快出下协议吧,应收31847.95-应付3157.09,实收28690.86,你看怎样”。人民信产公司认可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电子回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认可发票已经收到并且完成税务抵扣。
人民信产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中国能源汽车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人民信产公司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报告》,以及人民信产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局、北京市大兴区网信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欲证明欲证明其公司内部存在管理问题且涉案交易所产生的短信增值业务涉嫌非法收集、倒卖个人信息及非法游戏广告宣传,动力思维公司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表示其公司仅提供服务平台,不提供任个人信息和短信内容。
另查,人民日报社是中国能源汽车传播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国能源汽车传播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是人民信产公司的股东之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本案中,根据动力思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动力思维公司向人民信产公司提供了短信通道服务平台,人民信产公司亦支付了前期的服务费用。人民信产公司辩称前述交易是其员工***的个人行为,但结合对公账户支付款项和发票入账抵扣税款的行为来看,***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故对人民信产公司产生约束力。综上,动力思维公司与人民信产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动力思维公司主张人民信产公司欠付服务费金额为31847.95元,根据动力思维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动力思维公司要求人民信产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诉求予以支持。针对动力思维公司主张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考虑到人民信产公司延迟支付款项确实给动力思维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对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结合发票开具的时间和催要款项的时间,酌情自2022年5月8日起计算,利率标准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动力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1847.9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847.9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河南省动力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10元和保全费338.48元,由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河南省动力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河南省动力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