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执4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5890-2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62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362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朝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云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