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4601号
原告:裂空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6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裂空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裂空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裂空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裂空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