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221号
原告:***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通羊路27号无锡添力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