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115号
申请人:北京掌易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高场村2号2-A17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掌易无线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掌易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005.33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掌易无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掌易无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7005.33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55.03元,由申请人北京掌易无线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