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840号 原告: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