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840号
原告: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邻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