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240号 申请人:***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48号文创园东区A栋13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雅街15号院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人民信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万元。 案件申请费4070元,由申请人***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