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民初4625号 原告:**1,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彬,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煜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睿,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情尚需进一步治疗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1自愿负担(已纳)。 审 判 长  刘 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