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民初4625号
原告:**1,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彬,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煜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睿,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綦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情尚需进一步治疗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1自愿负担(已纳)。
审 判 长 刘 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