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民初8565号 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67245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986847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29元由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由原告预缴)。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