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民初8565号
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67245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986847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29元由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由原告预缴)。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