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保8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北方工业园区橡塑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9617-1。
法定代表人田凤阳,经理。
被执行人华资(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院1号楼8层805。
法定代表人余红霞,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资(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6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