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充县安汉建材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5财保14号
申请人:西充县安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观音乡七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五村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充县安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账号3600××××3465上存款3202766.80元。申请人西充县安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充县安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函为西充县安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账号3600××××3465上存款3202766.8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充县安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