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7101财保11号
申请人: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五村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4655Y。
法定代表人:唐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2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扣押、查封其相同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170202046020190000001)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汤明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