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710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五村69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南昌铁路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7101民初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春
审判员  汤明华
审判员  曾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帅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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