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001号之一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