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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001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81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1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2081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60元,由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提示: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