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0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赣0825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1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2081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井冈山市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100元或相当于208100元其他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56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