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238号
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乐洋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跃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武冈市城埠岭一巷汽车东站后面)。
法定代表人:罗金发。
被告:***,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冈市武威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明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罗春梅
代理书记员  黄仲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