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东安华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民初2808号
原告: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城埠岭一巷。
法定代表人:罗金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动民,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东安华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教师进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熊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东安华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受理后,原告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41元,减半收取12,470.5元,由原告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德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玉保
书 记 员 周永立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