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9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湘0529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本案的挂靠公司,该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均是其他挂靠人的工程款。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为湘E7××**大众牌、湘E1××**红旗牌、被执行人***名下湘E7××**北京现代牌车辆进行了查封。并于2023年7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公积金状况,只有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但均已在银行抵押和被法院查封,有一处城镇住宅土地,但因共有人有四户,无法查封和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7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7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02876.09元,已执行到位778080元,尚有1624796.09债权未执行到位。虽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湘E7××**大众牌、湘E1××**红旗牌两台小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湘E7××**北京现代牌小车,但该三辆小车未实际扣押,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