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军国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1509号
原告:李军国,男,199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王书军(实习)系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俞泾港路11号金座812室。
法定代表人:刘锦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崔长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国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军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军国负担。
审判员 邓 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