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1368号
原告:张俊财,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军,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扶远路****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郉宝亭,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峰,男,汉族,1965年4月4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锦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车均,公司员工。男,汉族,1957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崔长洪,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俊财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俊财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张俊财负担。
审判员 钟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郗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