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郜国伟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1710号
原告:郜国伟,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军,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扶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621E室。
法定代表人:刘锦娟,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崔长洪,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郜国伟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郜国伟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玉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郜国伟负担。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