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锦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崔长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杜幸好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幸好于2019年5月15日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幸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杜幸好负担。
审判员 岳志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