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崔志波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1504号
原告:崔志波,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王书军(实习),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俞泾港路11号金座812室。
法定代表人:刘锦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崔长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波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金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志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崔志波负担。
审判员  卢晓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