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368号
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阳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应,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621E室。
法定代表人:刘锦娟。
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来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林 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周子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