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20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指炎,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2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1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吉02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341,286.9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
4、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型号为宝马牌、车牌号为×××小客车一辆,本院已于2020年5月21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分。
5、经线下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及其爱人***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217号阿里郎花园小区的房产,已于2018年12月25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确权给案外人所有。
6、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丁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