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保17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吉街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富太镇三河矿区。
法定代表人:李简,经理。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9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解除冻结。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辉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