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民初2933号
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吉街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军,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成,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富太镇三河矿区。
法定代表人:李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晶,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90.00元,减半收取7,795.00元,由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怀  国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人民陪审员     鲁晋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