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4民初4号
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651-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吉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3.00元,由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