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605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府前街**(第二排右起第10-15间)。
法定代表人:仲伟,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严玫,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凌程明,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鑫茂齐鲁科技城**楼**
法定代表人:黄学善,执行董事兼经理。
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原告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郎茂山破损山体植被恢复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山水云天居住组团西线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济南山水云天?枫丹白鹭西线山体边坡支护工程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予以解除;二、被告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3191066.60元;三、驳回原告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绿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严玫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