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花园路170号银储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姚长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府前街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仲伟,总经理。
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济仲裁字第00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申请人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材料款960253.25元;(二)对申请人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三)申请人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425449.88元;(四)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用4055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355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000元;本案仲裁反请求费用62315元(反请求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31157.5元,由申请人承担31157.50元;本案公章鉴定费用1200元(仲裁反请求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承担;本案工程造价鉴定费用92832.90元(仲裁反请求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16709.92元;由申请人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6122.98元。
因济南圳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因当前防控疫情,2020年4月2日,本院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