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民初3981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华区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48552,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二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湖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69879013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和平小区8号楼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第三人:***。
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哈尔市曙光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已注销),住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住宅楼01**30层01号。
原告***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湖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湖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7,460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为50元,由***负担,其余诉讼费7,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 峻
审判员 纪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