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59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二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娟,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许**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