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61463304K。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97154Q。
法定代表人侯开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442.1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85442.13元的等额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19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7803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85442.13元。
现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85442.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党鹏英
打印:相丽华校对:吴承洲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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