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旬阳县欣福长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旭锋源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928民初1166号
原告:旬阳县欣福长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清侠,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侯开宏,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4********。
被告:陕西旭峰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仝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高峰,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县欣福长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旭锋源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6日原告旬阳县欣福长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旬阳县欣福长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0元,减半收取13300元,由原告旬阳县欣福长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景军
审 判 员  周成才
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