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928执保90号
阳县欣福长商砼有限公司、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欣福长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28民初116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一庭移送执行,申请解除对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卷烟厂应退还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60万元的扣留。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12月17日向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卷烟厂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卷烟厂于2018年12月17日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928执保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7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