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昊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6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东,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洁,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开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元,剩余1261.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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