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宇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宇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2032号
原告:厦门宇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兴湖路31号C407。
法定代表人:陈清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慧娟,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园垱街73号3号楼三、四层。
负责人:陈福平。
原告厦门宇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宇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宇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宇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宇正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林惠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