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91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威海威高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9746944L。
法定代表人:宋修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女,住山东省威海。
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票号为1040XXXX20XXXX06、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威海高新支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人民陪审员 鞠洪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毕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