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91民催1号

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威海威高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9746944L。

法定代表人:宋修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女,住山东省威海。

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票号为1040XXXX20XXXX06、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威海高新支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人民陪审员  鞠洪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毕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