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丰中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8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009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欧洲工业园区庄邬公路1258号110室-C。
法定代表人缪昌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建波(特别授权),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丰中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友谊村三排河南侧、振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何曲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中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盐商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6月25日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商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翔龙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