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8596号
原告: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禕,女。
被告: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缪昌宏,负责人。
原告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3元,减半收取3,881.50元,由原告上海希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振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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